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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2/15 17:10:54 浏览次数:1371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随着返京大人流和企业复工潮来临,各方面各行业消费需求增加,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也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全力保障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蔬菜、粮油、肉禽蛋果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建材行业、生活服务业行业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平稳,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再次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恶意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拔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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