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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9年二季度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9/8/15 11:36:33 浏览次数:1522

 二季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开展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检查情况

  本季度专项检查共计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59家次。检查内容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试验管理、生产管理等方面,共计检查1966项次,合格率为98.2%,其中不合格项主要出现在配合比设计、试验管理以及生产管理方面(具体情况见图1)。在现场执法检查的同时对预拌混凝土试块(拌合物)、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测,共计抽测混凝土试块(拌合物)130组,128组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占总数的98.5%;抽检原材料72组,合格71组,1组砂子抽测不合格,合格率为98.6%。

  具体到企业来看,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搅拌站、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建盛分站、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北京住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顺义李天路分站以及北京空港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企业检查情况较好,监督评估分数靠前;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企业出现问题较多,监督评估分数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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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存在问题

  1.原材料管理方面

  一是在现场检查时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未能出示砂、石、粉煤灰型式检验报告;二是粉煤灰、膨胀剂型式检验报告过期。

  2.配合比设计方面

  一是试配记录计算或者修约不规范;二是试配记录未标注实际石子含水;三是试配记录没有记录初凝、终凝时间。

  3.试验管理方面

  一是水泥标准养护箱不符合要求;二是原材料试验数据修约有误;三是原材料留样标识信息不全。

  4.生产管理方面

  一是配合比调整无依据;二是试块制作存在不标准、不规范的情况。

  (二)处理情况

  根据二季度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一、对北京筑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配合比通知单生产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并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二、对北京华国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并对并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三、对评估抽检时发现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同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可能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原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拟罚款10万至20万,并将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众和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和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各拟罚款10万至20万,并将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针对发现的其它问题,已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

  (一)贯彻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新修订的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 385-2019)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程修订的内容较多,如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了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等的复试项目、增加了系列配合比设计方法、增加了搅拌机下料口和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增加了应用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对混凝土养护的要求。这些修订内容都是依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现状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质量管理要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培训学习,把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质量控制水平。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监督执法工作中,也将对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执行新规程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新规程落实到位,切实保障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二)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上半年在专项执法检查中针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未按配合比生产的行为共立案3起,在预拌混凝土评估工作以及日常监督执法中也多次发现配合比调整相关问题,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配合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二季度我市检测不合格数据预警较往年有所增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出现预警较多以及不合格率较高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确保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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