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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混凝土销售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表现形式、内容》的通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14 16:10:52 浏览次数:6509

现将对部分企业调研后关于销售合同中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不合理条款”的表现形式、内容整理、发布,供会员企业签订合同时参考。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2016年6月29日

 

 

 

 

 

 

 

 

关于混凝土销售合同中“不合理条款”

的表现形式、内容

 

    近年来,预拌混凝土行业产能过剩、成本增加、债权债务包袱沉重、资金短缺,行业经营持续亏损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引发了企业之间的低价恶意竞争,合同中有悖于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以下简称:“霸王条款”)不断翻新、层出不穷,企业深受其害,不仅扰乱了混凝土市场秩序,更是给行业发展、企业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危机,致使预拌混凝土质量出现重大隐患。为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协会《北京市混凝土行业诚实守信自律准则(市场行为)》要求会员企业“坚持使用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自觉抵制销售合同中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霸王条款',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现将对部分企业调研后关于“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内容整理如下。

    一、付款约定的“霸王条款”

    1、施工期间,施工方向混凝土供应方支付货款的依据是按双方结算价款的比例进行支付,但在合同中,对于结算节点却没有明确的工程进度及时间约定。

    2、施工方向混凝土供应方支付货款视建设方资金拨付情况而定,如建设方不能如期向施工方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不到位的,施工方也无法及时向混凝土供应方支付混凝土货款,混凝土供应方应给予理解,并承诺不因此对施工方迟供、缓供、停供混凝土,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施工方因资金困难,需延期支付混凝土货款的,一是不得堵门、不得停供、不得起诉,双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第三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二是不得因此影响混凝土供应影响工期,否则混凝土供应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施工方不能保证建设方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混凝土供应方应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施工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

    施工方任何缓付、迟付混凝土货款的情况出现时,均不计取利息。

    3、如果工程建设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施工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施工方亦将不会支付混凝土供应方货款,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所完成的工程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混凝土供应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施工方的签认。

    4、在混凝土货款支付上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不合理。体现在:工程施工至主题结构封顶后一定时间内,开始支付第一笔混凝土货款。混凝土剩余货款(10%-40%)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付清。

    5、混凝土供应方供应的结构工程之外的辅助工程,包括临建、土方护坡、施工道路等部位,在工程竣工时施工方与混凝土供应方办理完毕全部结算后支付货款。

    6、以实物(如房屋、材料等)折款后冲抵混凝土货款作为条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合作价格的“霸王条款”

    1、混凝土单价包括货物价款、税金、运输费、装卸费、试验检验费等,还包括售后服务及其他市场价格上涨等的各种风险费用,如原材料市场价格调整,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2、混凝土供应方应承担混凝土单价包括货物价款、税金、运输费、装卸费、试验检验费等。合作期间,如遇市场价格调整的情况,上涨时混凝土供应价格不做调整,下降时混凝土供应价格给予相应下调。

    3、合同执行期间价格的调整依据为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混凝土材料价格,造价信息价格出现变动,上下幅度超过一定比例,进行不对等的价格调整。

    三、结算方面的“霸王条款”

    1、垫层、防水保护层、临设、道路、二次结构部分,按图纸结算或按混凝土实际供应量打折后的比例进行结算。

    2、改扩建项目、别墅项目、道路修缮项目等,按图纸结算。

    3、工程主体部位,图纸量与小票量对比,取绝对值小的方式进行结算。

    4、按图纸量打折后的比例,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

    5、合同中对于结算节点和结算时间约定不明确。

    6、因恶劣天气、施工方施工组织原因造成浇筑终止施工的,现场尚未浇筑的混凝土全部由混凝土供应方自行处理(最好的结果是供需双方各承担1/2,造成巨大浪费和环境污染)。

    7、图纸部位以外损失的混凝土,不计入结算总量(如浇筑过程中浪费的混凝土,跑涨模、泵送管内余留的混凝土等)。

    四、其他方面的“霸王条款”

    1、合同版本及价款手续规范问题

    《混凝土买卖合同》为施工方自行版本,且不得进行任何修改,作为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合同签订标号外使用的混凝土,不给办理认价手续。

    2、合同争议解决

    外阜施工企业在京承接的工程,混凝土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诉讼地为施工方工商注册地。

    3、合同生效问题

    对于合同签字人、或其他事项委托授权人,不给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不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文件。

    不予明确合同签订的生效时间;混凝土供货完毕后才给予签订合同或仍不签订合同;

    4、道路运输及安全相关问题

    混凝土供应方对本公司车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后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施工期间,混凝土供应方对混凝土供应而引起的现场周边交通、环保、扰民等问题,需承担全部责任。

    因交通管制、限行等情况延误供应,追究混凝土供应方的赔偿责任。  

    5、合作责权不对等问题

    合同中关于违约的处理、处罚或者损害赔偿严重不对等。

强制混凝土供应方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供方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整理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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