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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合同这样签再也不怕坏账!

来源:湖南旷真法律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8 15:11:53 浏览次数:2650

近几年来,在产能过剩形成的买方市场形势下,建筑材料供应商为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纷纷实行垫资生产、赊销混凝土的经营策略,导致应收账款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

 

一些建材供应商急于签订合同,对于合同条件都采取低姿态。如:“什么时候都可以!”“到时候再说吧!”结果在模糊之中就开始交易行为,等到要收回工程款时,问题就发生了!

 

甲方拒绝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变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进行验收、结算单签字不认可等种种问题。此时的甲方爸爸简直是戏精的化身。

 

时刻谨记“回款很重要”、“追款也很困难”,将应收款的重视度提上去。决策人在回款问题上的浮躁和侥幸心态非常可怕,既然有戏精一样的对手,就不能再这么任性了。

 

 那么建材供应商们该如何正确签订合同,降低经营风险呢?

 

01 合同相对方的选择

 

合同签订前需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例如: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资质、在建项目、涉诉案件、综合资质。对于工程项目的调查显然也必不可少,重要的事前调查如:项目合法性调查、项目所涉主体资信及关系的调查。具体的调查方法,可以参考文章:客户调查做的好,垫资货款不会跑(建材销售必备)(点击即可跳转至该文)

 

02 付款条款的约定

 

合同千千万,却都长一个样?否也否也!真相是个善于隐藏的小狐狸,一字之差会有千差万别哦。敲黑板,开始划重点:合同中若存在以下条款都要逐一思忖,别因为粗心而经济受损。

 

条款1:混凝土单价不因原材料大幅度上涨价格

条款解读:该约定放弃了调价权,严重影响供方收益

条款2:余款应于主体封顶后一年内付清

条款解读:该付款方式的约定严重延长了回款周期,加大了回款风险

条款3:材料在路上运输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如超时严重,乙方承担甲方全额损失。

条款解读:该约定严重强化了供方责任,加大了交易风险。

 

03 印鉴的小问题

 

避开印章和签字人的三大雷区,你还是那个人见人爱的土豪小哥哥。

 

(1)技术资料专用章,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个人资质专用章,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法律效力

(3)假章,民间俗称萝卜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神?请问你怎么知道这是假章的呢?

因为工商注册登记系统并没有这个公司名字啊!看,多么常识性的错误。

 

 

签合同就像是结婚,找到对象(客户)的人嫌人家这里不好,那里不好。还超级费钱(垫资)。找不到对象(客户)的人,求爱的姿态中都散发着荷尔蒙的激动和渴望。

 

其实,客户的合作更像windows的经典小游戏——“扫雷”(hard模式)。开局总要试探性的点几次,踩过几次雷,后期摸清了套路,右键点个“小红旗”,最后才能通关,在排行榜上输入你的大名。

 

千万不要像小白一样,每局都乱点一通,不然就局局炸的建材商就只能被垫资给拖垮。始终牢记:小心驶得万年船。

【法律风险】

1、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可能会导致垫付货款被骗、无法结算等法律风险。

2、付款条款约定不明确,将加大交易风险,严重影响供方收益。

3、合同签章为技术资料专用章、个人资质专用章、假章,且未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则对外签订合同法律效力有不被支持的风险。

【风险防范】

应对此类风险,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提醒如下:

1、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可能会导致垫付货款被骗、无法结算等风险。确保买卖合同能得到全面的履行,对任何一家企业都至关重要。而合同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垫资货款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关键在于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的诚实信用和履行能力。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等权威官方网站,查询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在建项目、涉诉案件、综合资质及信用状况等过去的行为和现状,从而保障交易安全,让企业持续稳定获取利润,并将企业应收账款和交易标的质量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初的萌芽状态。

2、付款条款约定不明确,将加大交易风险,严重影响供方收益。付款条件关系到货款是否及时到位,有的合同中,对于付款条款约定不清,或者约定对供货方严重不利,导致供货方后期主张权利时,陷入非常被动的地位,故在付款条款约定过程中,应明确约定付款支付节点,缩短付款周期,尽量减少交易风险。

3、合同签章为技术资料专用章、个人资质专用章、假章,且未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则对外签订合同存在瑕疵,法律效力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故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后,可代表企业全部或部分意志,均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可对外签订商业合同,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技术资料专用章只使用于相关的技术资料文件中,对于以公司名义或项目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实质性效力。同时,个人资质专用章、假章也不得对外签订商业合同,因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无法律拘束力。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用章,避免因合同瑕疵带来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或不成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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