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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需注意的风险防范!

来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8 15:08:13 浏览次数:4104

在混凝土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合同主体,让另外一个公司来接盘的情况。有的混凝土公司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清楚具体的风险点,同时也为了继续履行合同,保证企业的生产量,大部分混凝土企业最终都会同意合同主体变更。殊不知,看似简单的主体变更,却潜藏着重大风险。合同主体变更,其法律实质就是原合同主体将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与第三方。完成转让后,第三方就成为合同的新主体,原合同主体就退出该合同。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下,若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对于变更前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前的合同主体因项目已未实际承办而撤出当地(包括在当地的相关人员、设备、财产及账户等),因此可能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同时还可能存在对于变更后主体的信用程度和履约能力不了解,一旦变更后的主体无法支付货款,就可能对供货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经典案例】

A公司因承建某项目与B建设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后B公司提出变更合同主体为C公司,A公司与C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C公司对合同签订后的混凝土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约定本案仲裁委员会所在地。B公司退出该项目。

2017年8月因货款结算问题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B公司及C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748627元。C公司到庭应诉,B公司未到庭。C公司认为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货款是原告与B公司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明确规定C公司不承担合同未签订之前的未付货款,主张买卖责任和保证责任不能糅合在一起。

因该案为仲裁案件,执行需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立案,该案仲裁裁决由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585825元。经执行,已由C公司实际履行,剩余未履行款项162802元C公司不承担责任,只可能由B公司承担责任。经查,B公司涉诉案件近1000起,被列入失信95次,法院的开庭公告700起,司法协助执行10余起,2017年度未提交企业年报以及纳税;通过对B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其工商注册地址已无该公司,未发现其在建项目及财产信息。已将B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该案终本。

【争议评析】

1、合同卖方为A公司、合同实际履行卖方D混凝土有限公司及E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主体存在一定的瑕疵。

三家混凝土公司虽均属关联企业,但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主体为A公司,而实际供货主体为D公司及E公司。致使本案出现合同关系不明确,因合同相对性的关系,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仲裁庭出具了关于D公司及E公司的授权及放弃诉讼权利的说明才说服仲裁庭接受该意见。在履约过程中,应做到合同签订主体与供货主体保持一致。明确买卖合同关系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2、履约过程中,B公司实际已经退出该项目施工,而C公司对于合同签订前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致使本案执行难度加大。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是有一定原因。可能是因为原建筑公司与项目老板之间关系恶化,也可能是因为建筑公司自身的原因需要退出该项目。无论哪一种方式,在变更合同主体后,项目上原相关公司员工及其他财产等均会撤离项目地点。在本案中,B公司在撤走后,无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以致使本案陷入执行困局。


【法律风险】

1、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一方在起诉时应起诉合同的相对方,如一方主张与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三人构成法律关系,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法院对此亦采用较高的审查标准,在举证不能时,一方主张与第三人构成实际法律关系的主张将不能被支持,在合同相对方资信较弱,履约能力较差时,原告方将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

2、在并非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的情况下,如合同主体变更后,则双方应对变更前的债务进行清晰界定,明确债务的承担。否则,容易产生较大的清偿风险。

【风险防范】

应对此类风险,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提醒如下:

1、供货方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供货主体不一致。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主体及双方权利义务是容易忽视又至关重要的基础要件。虽然D公司、E公司与A公司等均属关联企业,但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主体履行不一致时可能出现所签订的合同无法对实际履行的双方形成约束。签订的合同的主体并未实际履行合同而实际履行合同的双方并未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如有必要确需另一公司进行供货,也可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享有要求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供货义务的权利,同时结算主体仍应为合同签订主体。

2、合同主体变更后前债务承担问题。对于变更建筑公司的项目,应当及时结算清楚前期债务或要求变更后的建筑公司对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

该条是基于债权的安全性予以考虑情形。在外地公司资信无法准确把握的情形下,如果对于离场的建筑公司债务不予以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下,将会为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买单。在本案中,实际对手C公司具备履行能力,而无须承担前述的债务,而债务人B公司却因资信状况恶化以及地理位置偏远无其他财产等原因无法对其展开有效的执行手段。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C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对于债权的安全性也是一种有效保障。

3、合同变更后主体的资信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还有对于变更后的主体的信用程度和履约能力存在未知,一旦变更后的主体无法支付货款,就可能对供货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了防止合同主体变更带来的不确定性,建议应当严控制主体的变更,除非确有需要,否则不得随意变更主体。如必须更换主体,可以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中要求原合同相对方为变更后主体提供履约担保,一旦第三方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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