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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手保护材料款结算,但你的结算单对了吗?

来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9/25 14:16:58 浏览次数:2920

2019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结算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4、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新规对于处于交易市场弱势地位的砼企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的消息,但是你以为这样材料款就能顺利收回吗?结算单作为结算款项的重要凭证,在现实中常常因为结算单的签字人不是授权签字人、加盖的公章为无效章或假章、结算单内容错误等问题造成材料款难以结算。

【经典案例】

2013年5月,王某以A建筑公司项目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B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2017年4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否认双方结算单签字的真实性,要求申请鉴定。案件经一审审理,判令A公司支付货款454635元以及相应违约金。2018年3月20日,A公司提起上诉,否认自己为本案适格被告,并主张结算单签字为冒签,要求对结算单进行鉴定。法院拟同意对一审证据“结算单”上的签字真伪予以鉴定。对此,B公司预通过提交完整的送货单、调价函等材料佐证其结算单内容的真实性,但实际因相关材料缺失,未证明该项目所用混凝土总方量,后试图通过质检站及有关机构调取相关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材料,均未果。同时大部分混凝土送货单及调价函与结算单上载明的方量、单价及总金额均无法一一对应,无法通过该部分证据证明结算单内容的真实性。且因笔迹司法鉴定结果存在较大的偶然性,就现有的送货小票及结算单来看,所签笔迹都不相同,不排除伪造或代签的可能性。考虑到证据存在较大瑕疵且王某有明显的赖账意图,B公司预通过调解,最大程度降低经济损失。2018年11月,在法官积极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于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货款、受理费及违约金等共计30万元。

【争议评析】

1、A公司主张项目部没有在工商局和劳动局备案,不能独立签订购销合同,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合同无效。

未经工商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部的行为视为项目经理的行为,因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故建设工程项目部在授权范围内或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建设工程项目部有代理权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2、A公司主张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涉诉合同主要内容为混凝土采购,而建筑法调控的主要范围为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行为,混凝土采购不应在建筑法调控范围内,故本合同的签订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本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3、王某、A公司主张证据“结算单”签字为冒签,也没有加盖公司或项目部公章。且针对存疑的“结算单”无相应的税务发票证明其账单的真实性。

如经鉴定确认“结算单”为冒签,且该凭证未加盖相应效力印章,则需要收集补充其他证据对结算单的真实性加以佐证,或收集补充其他证据证明确认具体的欠付金额。若无此类证据,则可能存在对应货款无法得到清偿的严重后果。发票仅为附随义务,同时也没有交易习惯支持一定要求提供发票来证明账单真实性。

【法律风险】

1、结算单签字为代签,非双方共同认可的签字人,且未加盖相关效力印章;

2、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所示货款金额与发货单、调价函等相关材料显示的货款金额不一致。在数据核对过程中,发现多处送货小票当月方量与结算单当月方量数据不一致的情形。因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类原始材料其内容应当严格对应,避免因自身证据矛盾而出现相关证据、主张存在真实性疑义;

3、结算单的表现形式存在问题。该案结算单在“货款金额”一栏中确定的金额已包含运费,但在另一栏出现的“泵费/运费金额”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应单独列明科目。 

【风险防范】

应对此类风险,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提醒如下:

1、加强结算环节的风险管控。

结算单是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实践中由他人代签、冒签的现象比比皆是,为避免此类现象所造成的证据无效,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结算单的签字人人选,确定其签字人的签字效力。同时,可以增加非合同约定的效力签字人授权手续,提前征得对方责任人同意或提交相关委托书,并在结算单据上加盖有效力的公司或项目部公章。

2、严格审查结算单内容形式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到实事

在上述案件中,2016年6月份有一笔结算单上回款10万元并非对方于2016年6月支付的货款,而是B公司业务员的垫付款项,B公司不应当在对方签字的结算单上将该笔自身业务员垫付款项予以记录,因结算单上已付及欠付金额是经过双方签字予以确认的,并且结算单作为我方通常会提交的证据,如对方直接予以认定该笔实际未支付款项已支付,对方将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供货方需要加强对结算单内容的审查,结算单除载明商品单价、数量、总金额外,还应列明当月送货单数量、当月收款额、尚欠款额等,做到仅凭结算单就明了当月供货详情及对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以免产生争议时被认为是单方证据,真实性不被认可。

3、加强书面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由于工程施工时间长,材料商供货又大多是按照工期供货,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许多书面资料,这些都是结算的依据,管理不当,必然会影响结算成果。供货过程中注意付款凭证、发货小票以及发票等相关证据的收集,结算单上已支付款项及供货方量等内容应与相关证据一一对应。如出现调价情况,应出具调价函,并及时对账,对供货方量、价格及形式进行书面确认,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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