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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行业新闻排行榜》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有何区别!

来源: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7/29 13:56:00 浏览次数: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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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混凝土签订合同时,最后都会写上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是什么意思?

仅仅是一个标点符号的差异,这句话的意思到底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呢?

 

TOP1:《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

上榜理由: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TOP2:“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案例分析:

上榜理由:

案例一:北京A商城与B机床总公司、北京C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A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A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A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A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A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B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B机床公司的公章,但B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A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浙江Y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H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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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3:没有对交易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查验

上榜理由: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司或者个人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只凭对方的一面之词就信任对方。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过朋友介绍的情况,往往可能因为一时的信任而带来难以收拾的残局。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TOP4:没有跟交易方派来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

上榜理由:一间公司可以有很多个部门,其中就有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壳公司。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有时候有的部门或代表被赋予签订合同的权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的状况时,而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

 

TOP5:不对交易方提供的担保人进行审查

上榜理由: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彼此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公司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或者个人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钱财。

还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TOP6:口头更改合同内容要求却未更改书面协议

上榜理由: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公司在最初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协议,等到对合同内容需要作更改时,便会以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打官司时便有理说不清。

 

TOP7:合同条款语意模棱两可,易产生争议

上榜理由: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细读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个人或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TOP8:未注意合同履行期限

上榜理由: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公司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TOP9:没有审查交易方的公章

上榜理由:合同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公司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

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在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承担责任。

 

TOP10: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上榜理由: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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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人民日报、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等

文案:陶 晶  播讲:张渊楠(语音停播6期,9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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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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