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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不仅挂靠单位且信用资质差,如何回款?

来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7/22 15:01:14 浏览次数:3597

在建筑实践中,经常出现资质共享或资质挂靠承接业务的现象。挂靠合同中隐含一定的法律风险,混凝土企业可能经常会遇到建筑企业以挂靠单位身份签合同,且企业本身信用资质差,从而引发债务风险的状况。

一、余款迟迟不付,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案例:甲公司(无施工资质)以乙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与混凝土企业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混凝土企业供应混凝土总价货款为368865元,但甲公司只给付60000元,余款迟迟不付,混凝土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审理结果:甲公司无施工资质,与乙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甲公司欠付混凝土企业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乙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对甲公司所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精华总结

项目建设中,挂靠人虽然就经营所得独立核算,对挂靠经营自负盈亏,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仍是一种紧密的依附关系,两者的法律关系是组织体内部的关系,故两家被挂靠公司都是合同关系中的适格主体。(旷真律师事务所注: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在本案中,螃蟹资信较好,涉诉案件较少,在建项目较多。如以基围虾作为诉讼对象,诉讼周期较长,花费时间精力成本过高,诉讼后案件无法回款。鉴于此,可以选择资信较好的挂靠单位作为诉讼对象,尽量让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三、法律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的主体资信调查

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很多委托他人代理签约的情况,而对其合同签订主体的调查(资格审查、代理权限、资金状况等)是避免发生欠款纠纷的重要环节。针对合同签字人为委托代理人或挂靠人的情况,混凝土企业除了对其代理权限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外,应将审查重点放在被代理(挂靠)主体上。要对其资金实力、施工管理水平、诚信等方面严格审查,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制度,对信誉、品格、诚实度进行考量。对供货项目严格审查,对没有合法建审手续的项目必须毫不留情、不容置疑的否决。

   (2)强化主体责任认定的证据收集

首先收集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职务行为的证据;其次,若不构成职务行为,行为人与挂靠单位存在挂靠关系的证据,若证明挂靠关系也困难,争取证明存在行为人系挂靠单位的实际项目负责人等有权代表对方行为的客观事实。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尽量通过被挂靠单位或被代理单位的公司账户进行,同时尽量注明资金的用途。保留己方确已实际履行义务(如送货至对方工地)的书面证据,并要注意保留对方认可己方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据(如签收单等)。

旷真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处理挂靠类型案件时注意列全诉讼主体,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挂靠关系,降低应收帐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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