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协会自身建设,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章程》,制定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三、本协会办事机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同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四、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五、本协会每年依据《章程》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外加剂分会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监事单位:8000元/年;外加剂分会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4、一般会员单位:5000元/年。
一般会员单位指以下单位:
(1)预拌混凝土企业、集团化管理的混凝土公司(中心、分站)、控股的合资公司及其所属分站(分公司)会员单位;
(2)预制构件分会会员单位;
(3)外加剂分会会员单位;
(4)砂石工作部会员单位。
六、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时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按会议决议执行。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七、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八、会费应按照协会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必要的工资性支出;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协会其他会议费用;
(四)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九、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协会在每年召开的年会上公布经费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十、本办法经2018年2月2日换届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