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5 年 第 5 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规范条件在化解过剩产能、激励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我们对《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现予公告。
附件: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月16日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