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crete Association”,缩写BJ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混凝土及相关行业部分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正当利益,为会员和政府、社会提供服务;引导规范全市从事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制品、混凝土外加剂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促进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协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36楼1区地上一层东侧。
本团体的网址:http://www.bjjsht.org,微信公众号:北京混凝土(bjca198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混凝土领域内的技术进步以及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相关活动,具体为:
(一)开展行业协调;
(二)技术研究;
(三)成果鉴评推广;
(四)专业培训;
(五)咨询服务;
(六)承办委托。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市从事混凝土生产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混凝土材料的生产及相关设备租赁、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外省市企业在北京设立的办事机构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入会登记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交,遇有特殊情况,由会员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本团体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外独立经营资格;
(二)从事混凝土生产的单位,上年实际产量在50万m³以上(或在行业内有特殊影响力);
(三)各项管理在行业内排名靠前,无重大质量事故,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
(四)承担国家、北京市重点工程,用户赞誉度高;
(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使用公示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2名,副会长7-9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本团体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执行副会长2名,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在会长授权范围内,代表会长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在本团体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党支部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团体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支部委员会。本团体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团体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的人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届满后按期换届选举。党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十九条 党支部是本团体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能:
(一)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等提出意见,监督实施;
(三)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完成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协会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五)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党建工作任务。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换届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非专职工作人员不取酬。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离职之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规定认真完成交接、签认;拒不交接,本团体有权向其追究经济赔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不向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名誉担保。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会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2日九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